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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职业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时间:2017-09-01   

荆门职业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考试(考核)资格的核准

第一条 学生按规定修完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容方可参加课程考试(考核)。

第二条 学生因故缺课达到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生当科当学期考试(考核)资格,学生需重新修读该课程。

第二章  课程成绩评定

第三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按教学计划要求确定,不可随意改动。考试、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毕业论文及毕业实践成绩亦按百分制记分。

第四条 各类课程分数等次规定,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及格, 59分及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五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计算,总评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六条 总评成绩的构成比例由开课的性质决定。确定理论课考试、考查课程的总成绩评定期末考试占60%,平时成绩(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占40%; 实训课的总成绩评定实操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理论实践课程总成绩评定理论占24%,实践占36%,平时成绩占40%。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评成绩中,原则上优秀率(90分以上)不超过15%,不及格率(59分以下)不超过15%。

第七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应突出过程管理,应综合考虑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

第八条 参加免修考试通过后免修课程的成绩以免修考试成绩记,其他情况免修成绩以学生所在教学班通过考试的学生的平均成绩记。

第九条 包含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试。到期末尚未完成实验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记为旷考。 

第十条 补考及清考不含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即为总评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补考通过后成绩均以60分记,并在学生成绩档案上注明“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清考通过后成绩均以60分记,并在学生成绩档案上注明“清考”。

第十三条 学生重修后参加考试通过,成绩以实际得分记,但在学生成绩档案上注明“重修”。

第十四条 凡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三章  课程成绩录入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的录入由任课教师负责。一般应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课程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系统中,并将包含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及总评成绩的纸质计分表交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重修的学生成绩与学生重修所在班级的成绩一起录入和备案。

第十七条 补考、清考学生的成绩一般由任课教师于每学期补考、清考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中,并将纸质计分表学校交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成绩查询与复查

第十八条 考试考查结束三周后,学生可在学校教务信息管理平台上查询个人成绩。如果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以在开学一周之内到教务处查询归档计分表,复核教师原始计分表和教务系统中的成绩是否一致,如成绩登录有误,由教务管理人员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 如果学生对考试评分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反映,由任课教师解释。

第五章  成绩的补登与更正

第二十条 由于任课教师在阅卷、评分等过程中的疏忽,需要更改已提交的成绩单和有关数据时,任课教师应填写“荆门职业学院学生成绩更改审批表”,经系部审核批准,报学校教务处修改。

第二十一条 如需在已经提交的班级成绩单中增加学生的成绩,任课教师应填写“荆门职业学院学生成绩新增审批表”,经系部审核批准,报学校教务处录入备案。

第六章  学生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单必须按照成绩的原始记录出具,不得更改,不得删减。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教务处需按要求打印学生最终成绩单交由档案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以学校教务处打印并审核盖章的成绩单为有效文件,不加盖教务管理人员及公章的成绩单不具备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已毕业学生以档案馆出具的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成绩存档文件为有效文件,学校教务处不得再另行出具学生成绩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从2017学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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