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历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学后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基本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三条 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四种。
第四条 毕业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专科层次,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五条 结业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专科层次,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六条 肄业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专科层次,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考核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规定学分;
(二)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未撤消者。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三个月后至学制年限内可按学校规定时间和要求申请重新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将予以收回。学籍管理部门将变更信息在学籍管理中进行处理。如逾期不申请重新考核或重新考核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年以上,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或欠费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毕业学生、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学历证书基本信息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