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学生提供更大的自主选择学习的空间,学校试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制与学年
第三条 学校普通高职基本学制为三年,“3+2”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班高职阶段基本学制为两年。学生在校期间需修满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四条 三年制普通高职采用弹性修学年限,凡提前修满培养计划中规定学分的,经个人申请、学校认定可申请提前毕业,学习最短期限为两年;未修满学分的,可推迟毕业时间,学习最长期限为六年(含休学,不含服兵役的时间)。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按基本学制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包含2个学期,每学期一般为20周,原则上理论与实践教学安排18周,另设1个考试周、1个机动周。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第六条 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实践必修课。
(二)选修课:指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或为提升学生基本素养,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包括素质拓展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供学生自主选择。
第七条 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学分要求是实施学分制教学、衡量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与学时规定如下:
(一)全学期内开设的课程以每18个学时计1个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
(二)以周为单位的实践必修课(如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综合实践、毕业环节等)按每周1个学分计。
(三)三年制普通高职专业总学分原则上为130至160学分;“3+2”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班高职阶段总学分原则上为100至120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具体应修学分数以各专业培养计划为准。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八条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及自己的兴趣、志向和条件,修读课程,获取学分。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原则上一般不超过26学分。
第九条 课程安排方式采用学校统一安排与学生自主选课相结合。原则上必修课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学进程,学生必须修读。
第十条 选修课以及某些不以行政班作为教学基本单元的必修课(如大学英语)由学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与本人兴趣爱好自主选课,按选课后组成的教学班组织教学。若选课人数低于20人,原则上停开;或按多数原则,改选人数较多的课程。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得再选。
第十一条 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否则该门课成绩、学分计为零。确属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课程免修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其刻苦钻研能力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允许学生提前修读课程,参加免修考试,取得学分。
(一)学生对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社会自学考试、自学、远程教育考试等各种途径的学习,认为已经掌握者,可申请免修,直接参加免修考试,经学校认可,可取得相应学分。
(二)外校转入或本校转专业的学生,已经取得学分的相关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认可,可取得相应学分。
(三)对校际间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学生可根据协议,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可免修、免试该门课程,取得学分。
(四)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社会认可的等级证书,可申请免修、免试该门课程,经学校审核,可取得相应学分。
(五)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践比例在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论课及实习、实训、设计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免修。
(六)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役士兵可免修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但学生应全程参与军训期间的相关集体活动。
(七)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参加体育课和军训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提交二甲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可免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体育保健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八)根据《荆门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学生在校修学期间,因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各类成果获得的创新学分,可申请用以冲抵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应修学分,免修部分专业课程。
第十三条 课程免修应在课程开设前一学期提出申请,最迟于课程开设学期开学第一周提交《免修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教务处批准,于第二周参加免修课程考试。
(一)免修考试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免修考试每学期安排一次。免修未被批准前仍需正常上课,在规定的免修考试时间,因故或无故缺考,不再另行安排。
(二)对于实践课时比例少于三分之一的课程,实践部分必须在教师组织下正常修读,合格后该课程方可参加免修考核。
第十四条 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予以免修,其成绩按免修考试成绩登载;免修考试成绩未达到80分的,免修申请不予通过,学生应继续跟班修读。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理论课程、实践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考核的形式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方式的合格成绩为60分以上。
课程的考核可按课程性质采用笔试、口试、机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考试课的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计算,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40%(学生体育成绩除外),总评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考查课由平时听课、作业、实验、课堂讨论等情况综合评定给出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成绩应突出过程管理,应综合考虑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原则上总评成绩中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为40%。
第十八条 凡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成绩的录入由任课教师负责。一般应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课程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系统中,并将包含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及总评成绩的纸质计分表交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补考、缓考、重修与清考
第二十条 补考:课程总评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补考。补考不计平时成绩,补考成绩即为总评成绩。补考合格则可获得相应学分,但补考成绩均以60分记,并在学生成绩单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 缓考: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前一周内办妥。经批准缓考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第二十二条 重修:凡全日制在校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所修课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
(一)学生缺课课时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课时的1/3以上的课程;
(二)学生所修必修课及本专业规定的选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
(三)学生因考试舞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记零分的课程;
(四)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而记零分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清考:凡全日制在校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修课程,参加重修后总评成绩仍然不合格的,需参加清考。
第二十四条 清考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学生毕业的当年四月安排一次。清考不计平时成绩,清考成绩即为总评成绩。清考合格则可获得相应学分,但清考成绩均以60分记,并在学生成绩单上予以注明。
第七章 学籍预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修学期间,每学期课程考核不通过课程(包括旷考、因舞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记零分的课程,不包括经批准缓考的课程)的总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前学期应修总学分的1/2者,学校教务处向其下达书面学籍预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修学期间,连续两学期或累积三学期受学籍预警者,应予留级处理。留级的学生再次受到学籍预警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六条 留级的学生,须按下一年级学生缴费标准交纳学费。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本人可申请并经所在系部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调至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就读,所缺课程应予补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级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