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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荆门职业学院委员会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时间:2017-06-16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15]2号)、《湖北高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鄂高工委[2016]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推进党委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是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负总责,应勇于担当、敢抓敢管、善抓善管,切实加强责任制建设、阵地建设、能力建设,创新思维理念、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平台载体,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第三条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切实肩负起意识形态工作职责。党委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院长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院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领导班子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系部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办公室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第四条  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范围,纳入“一岗双责”考核述职评议制度,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内容。

  第五条  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正确的方向导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党中央和教育部党组、省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二)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领导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系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有效的责任传导机制,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有力地传导、落实到各基层党组织。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三)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和师生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引导。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学生和教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及时掌握干部师生思想动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党委会每学期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认真做好重要节点和敏感期的舆情监管,及时搜集、研判,提高预警应对处置能力和水平,妥善处理意识形态突发事件。

  (四)加强课堂教育教学建设与管理。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教学有纪律”原则,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加强思政课建设,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体系和学分及对应的课堂教学学时,统一使用最新版本统编教材。建立并落实党委、纪委负责同志到思想政治理论课堂听课监督制度,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学期至少讲授1次思想政治理论课,分管领导每学期到课堂听课4次以上,其他领导每学年到课堂听课2次以上。

  (五)加强思想舆论阵地建设与管理。全面落实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和学校举办的各类展览会、节庆活动等“一会一报”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党委宣传部审批,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规范师生接受国(境)外媒体采访,从严管控师生参加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把意识形态的导向要求贯穿到学校校报、学报、网站等各类新闻传播媒介阵地。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和重大事件对外发布,实行归口统一管理。

  (六)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和管理。坚持“校内用户信息交流平台”、“用户实名注册”和“信息可追溯”原则,高度重视“微宣传”,统筹校内各类网站、“两微一端”、QQ群、微信群平台,形成从校、系到班级的“微宣传”体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正能量新闻推送机制,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加强学术交流与项目资金管理。积极传播中国声音,加强话语体系建设。强化对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坚决抵制有敌对势力介入的境外基金组织。

  (八)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与管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大力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培育大学精神。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加强校内大型文化、体育、科技和娱乐活动的管理。结合节庆日、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重大主题教育活动。大力选树、宣传师生思想道德模范和思想政治工作典型。建立健全校内各类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报批和年检制度。重点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把好学生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九)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和非政府组织管理。按照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引导广大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做好少数民族师生的团结教育工作。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着力做好抵御宗教渗透、防范校园传教和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校内活动的管理,对从事渗透破坏性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严格落实“不允许立办事机构,不接受资助,不与其开展合作”的“三不”规定。

  (十)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生理想信念教育,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推进领导干部上讲台,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市级以上领导干部主讲的报告或形势与政策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师引进、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落实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加强知识分子工作,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注意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

  (十一)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政课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心理咨询教师等宣传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强”和“讲政治、守纪律、有担当”标准,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干部。建立健全宣传思想工作队伍政治理论经常性学习制度和定期轮训制度,每年集中政治理论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推进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专职辅导员,完善辅导员荣誉制度和专项绩优奖励制度。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按照1:550-600的师生比配足配强专职教师。加强学校“网军”建设,着力培养一批骨干网信人才。强化基层党组织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广大党员师生员工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十二)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及时发声,表明立场,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站在教育管控工作第一线,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少数重点人,按照“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一人一组,一人一策;属地管理,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采取“包联”的办法,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等手段,做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和师生,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条  建立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制度。学校党委及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内容,要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写入年度述职报告并接受监督和评议。每年听取一次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相关部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述职。每学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出现重要敏感事项和紧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重要敏感时期内要建立党委书记、校长带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基层党组织和相关重点部门要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师生意识形态情况。

  第七条  建立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层层落实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党委宣传部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督查,并采取重点抽查、实地调研等形式进行不定期检查,督查结果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向所督办基层党组织反馈,并抄送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用好考核结果。纪委要将落实党中央、教育部党组和省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范围。

  第八条  建立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中央、教育部党组和省市委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贯彻落实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院长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旗帜鲜明地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出现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规、党的决议和政策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的形象的言论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行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班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在意识形态方面出现错误导向,有文艺作品、文化演艺活动和社会宣传活动等传播有害内容,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和敏感舆情后,因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重要信息,因没有在第一时间积极应对、主动发声、有效处置,因无故拒绝、推脱、搪塞、回避媒体正当采访等情形,引发为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微博、工作QQ群和微信群管理不到位,发布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学校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原则和程序。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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