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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职业学院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4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预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门预算编制,做好单位预算管理工作。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班子成员、各处室及院系负责人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预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预算管理负总责。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履行预算管理工作职能。

第三条 预算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和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一节  部门预算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依规、以收定支、实事求是的原则。部门预算管理以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核准的预算数,科学、合理、全面地编制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条 精细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教育的原则。部门预算要坚持求真务实,严格控制开支,按计划拨付和使用资金。

第六条 收支平衡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做赤字预算。在部门预算执行中要根据预算收入进度合理调度支出,确保收支平衡。

第七条 加强监督,追踪问效原则。要严格按审定的预算执行,任何无预算和超预算的项目均不得开支。强化刚性预算,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保证资金合法合规合理地高效使用。

第二节  部门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预算;房租金库收入预算等。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等。

第九条 收入预算应全面反映单位的各项收入,收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收入预算编制应在分析近年收入的基础上,结合政策调整和经济情况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下年度收入计划。

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单位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是指依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确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单位实有人数分类核定的人员数量标准;定额是指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正常运转的日常工作合理需求,在财力范围内核定的基本支出预算指标额度。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定额分为人员经费定额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人员经费定额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属于基本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住房公积金、改革性津贴等。人员经费定额应依据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标准制定。

日常公用经费定额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属于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按财政部门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涉及购置新增资产的,应当同时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作为项目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分类

(一)项目按照立项时间不同分为持续性项目和新增性项目。持续性项目指以前年度已批准纳入预算、并已确定需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新增性项目指年度新增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二)项目按照实施期限分为常年性项目、延续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常年性项目是指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持续发生的项目;延续性项目是指经批准已明确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延续性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一次性项目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一次性安排完成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履行特定立项审批的项目,如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须履行前置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经过预算批复的项目支出,须严格控制不同支出功能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之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须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购置新增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九条 加强对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年度终了,认真清理项目执行情况,同时衔接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结转结余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业务的开展,持续发生的长期专项业务项目,须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

第二十一条 通过调整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应按上述规程核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滚动管理。在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初期,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学校三年滚动规划,须对本年度预算批复项目进行清理,确定须在下年度安排的持续性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划分类别,对于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性项目予以清除;对于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照相关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延续性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性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等不得变动,如确需变动,视同新增项目,按照相关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经过清理的持续性项目,滚动转入下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度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预算。

第二十六条 明确预算编制任务分工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汇总并上报部门预算,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二)相关处室、院系负责预算基础信息提供、项目预算的申报、执行、实施、日常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根据下年度目标和任务,参考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按要求填制《年度预算申报表》及《预算情况说明书》。

1、院办负责编制办公、会议、接待、车辆运行维护费等支出预算;

2、人事部门负责编制人员经费等支出预算,并按要求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汇总表、在职人员工资信息汇总表、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信息汇总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等资料;

3、项目部门负责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书及相关资料;负责三年滚动项目编制及预算编制过程中的项目清理。

4、实训设备处和教务处负责教学设备购置、维修及专用材料费等相关支出预算。

5、后勤处负责水、电及教室、宿舍等维修及学校运行保障等相关的支出预算,负责学校所有的政府采购事宜。

第二十七条 明确预算编制工作程序。每年8月份启动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9月中旬各处室、院系提交经分管领导批准的预算编制基础资料;9月底计划财务处完成汇总,形成预算编制初稿,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汇报文件(单位基本情况、编制原则、编制总体情况、与上年度差异分析、其他情况说明)、预算编制报表、项目申报证明资料等。

计划财务处按照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汇总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报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学校预算领导小组通过后,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门,并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结果调整相关事项。

财政部门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上述程序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编制“二上”预算送学校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部门预算经市人大会议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下达“市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文件,即“二下”预算,学校根据批复预算组织实施。

第三节  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过批复的部门预算,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学校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

第三十条 学校部门预算执行实行总量控制,责任处室和院系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预算内的各项支出,按学校审批流程报销。经济事项终了,经办人粘贴原始凭证,填制支出凭证,说明资金用途,经处室或院系负责人审核---内审人员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无预算等事项---报分管领导审批---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教育局审计科审核签章后支付。

第三十二条 项目支出必须在预算下达的内容和额度内执行,不得跨项目执行,也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内容。

第三十三条 项目支出不得突破预算10%,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超预算的支付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末完工的项目资金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项目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本年度未完工的项目,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各处室及院系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计划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做好政府采购和资产配置等相关工作,确保批复预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节  部门预算执行报告

第三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要清理各项收支,核实债权债务,及时、真实、准确地编制本单位决算。计划财务处综合各处室、院系提供的资料和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符合财经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编制的财务决算数据需与账面保持一致。

第五节  部门预算监督

第四十条 自我监督。事前对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事中监控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事后检查核证对预算的审核汇总。

第四十一条 审计、纪委巡视、财政检查监督。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纪委巡视、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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