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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支出业务管理,增强公务支出透明度,强化财务监督,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财库发【2012】13号)、《关于实施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荆财库发【2012】216号)、《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人员(以住房公积金平台数据为准)持有、用于日常公务活动支出和财务报销结算业务的银行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在职人员(以住房公积金平台数据为准)均可申请办理一张公务卡。   

第五条 学校公务卡管理部门设在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上级要求负责全校教职工公务卡办理和卡务管理,汇总已启用的公务卡信息并及时填入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的公务卡模块。   

第六条 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计划财务处申报---银行核验”的程序办理。持卡人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及时开启公务卡。收到公务卡后,通过服务电话或本人身份证到发卡银行柜面办理激活启用手续;二是妥善保管公务卡密码。出现异常时,通过服务电话或本人身份证到发卡银行柜面修改密码;三是妥善保管公务卡。若出现遗失或其他特殊情况,立即通过服务电话或本人身份证到发卡银行柜面办理挂失手续,同时补办公务卡,新办公务卡启用后及时报计划财务处更新公务卡模块信息;四是新进人员公务卡办理。凭人事部门通知,到计划财务处按上述程序办理公务卡;五是调离人员和退休人员公务卡管理。关于调离人员,学校协同调离人员撤销本单位公务卡模块信息;关于退休人员,根据发卡银行征信管理等规定执行,若征信由单位负责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若征信由持卡人负责的,可自愿选择注销或继续合法使用公务卡。

第七条 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可先支付,后还款。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计划财务处向发卡银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公务卡透支免息期限及相关政策按发卡银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发卡银行相关规定使用公务卡,违规使用公务卡或非公务性支出属个人行为,后果自负。   

第九条 公务卡管理部门不得将其他单位人员纳入学校公务卡管理范围,不得向其他人员泄漏持卡人私人交易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与结算

第十条 公务卡支付结算,是指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支出,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还款的方式。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等。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和其他交通费用等公务支出等。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公务活动,符合上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且具备刷卡条件的,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单笔3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等,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结算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等方式支出。   

第十三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在预算内支出。公务卡公务支出应控制在学校预算范围内,超预算支出部分不予报销;二是票据收集。持卡人公务支出后,应取得公务卡刷卡凭证(银联POS小票,下同)、有效发票、支出明细或支出流水清单等有效凭证;三是报销手续。公务卡公务支出后,凭有效凭证及时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完成审批报销手续。若因逾期还款造成个人征信问题以及产生相关逾期费用等,由持卡人负责;四是特殊情况处理。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且公务卡剩余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活动支出的,可由本人委托学校其他教职工办理临时借款手续先将资金转入其公务卡,持卡人回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冲销借款。办理临时借款手续时,应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支出时间、金额、交易凭证号等信息,按规定程序审批;五是原始凭证遗失处理。如不慎遗失公务卡刷卡支出凭证,由持卡人向学校领导提交书面说明,包括交易时间、地点、支出金额、公务卡号等信息,计划财务处调取公务卡模块核实公务卡刷卡信息属实后按规定报销,公务卡刷卡短信、公务卡模块调取资料和经学校负责人签批的持卡人说明材料等联合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对公务卡公务支出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完成审批流程且符合规定的公务支出直接通过公务卡模块转入持卡人公务卡,不符合规定和超预算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使用公务卡支出,下列情况学校不予报销:一是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二是报销费用与提供的公务卡交易凭证、有效票据等要素不符;三是不及时报销、超过持卡人公务卡免息期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费用;四是因公务卡丢失、密码泄露或其他原因,导致持卡人公务卡被盗用、盗刷等产生的支出;五是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利息;六是不符合规定、超标准、超预算范围的支出;七是其他不符合财政支付条件和财务规定的支出。

第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资金退回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办理现金借支业务。特殊情况需要借支现金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计划财务处办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公使用公务卡支出,事前报学校负责人批准。学校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支出行为负责,严格控制公务卡公务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务卡同时可用于个人消费,相关政策按发卡银行规定执行,学校不承担个人消费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遵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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