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体系,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荆门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加强科研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学术强院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宗旨:把握学术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倡导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自律;鼓励学术创新,增进学术交流;营造学术氛围,提高学院科学研究水平。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学校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2-4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委员兼)1名。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院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多数委员通过,报院长批准后增补。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委员免除后,按照学科专业和委员会结构构成进行相应递补,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权限是: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院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及科技工作规划;审议学院科研学术管理制度及其它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等。
(二)学术评议。评议学术组织人选,评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团队和成果奖励,评议学院设立的科研项目、科研团队和科研奖励等。
(三)学风维护。贯彻落实《荆门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负责学校学风维护,裁决有争议的科研成果,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四)关心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对学校的发展和有关重大学术决策提出积极建议。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票为通过。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院科研处提出预算,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