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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

时间:2021-1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和《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校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配置、验收入账、使用、保管借用、调拨、移交管理、仪器设备的维修、资产处置、仪器设备的清查。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处)二级管理体制。

设备处为全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计划的执行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大型维修报废和设备台账的管理,负责对设备使用安全、设备的保管、耗材采购及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是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

后勤处为全校房产调配,教学后勤保障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后勤工程基建,包括新建、改造、维修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是后勤工程的责任人。

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主管仪器设备工作的责任人,并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人员,是设备安全使用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设备资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协助单位主管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设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保管、借用、报损、报废等工作;

(三)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资产清查和信息统计工作,保证仪器设备账、物相符。对被盗、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设备处,协助办理相关的处置、赔偿手续。

第九条 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分类:

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普通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照《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向教育部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未偿还完银行贷款前,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由使用人或管理人上报至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交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审核后上报财政、教育部门审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是财政部、教育部安排学校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发生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 国有资产的清查

第三十四条 应做好国有资产数据库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全校各单位固定资产仪器的资产数据,固定资产均张贴二维码。定期组织各单位进行账、物的清理检查,做到账、物相符,确保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向资产管理处报送各类资产统计报表,汇总后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荆门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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