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资产配置原则
第一条 学校土地、房屋配置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规模由学校向上级政府部门申报决定。
第二条 学校车辆配置严格执行政府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校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生活辅助设施设备,根据在校生规模进行配置,配置符合国家办学规定。每年由相关部门提出配置计划,学校党委会决议后报教育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 采购
第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设备处组织进行。各处室提出采购申请,处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长审批后报设备处,设备处核实并向学校报批,学校同意后由后勤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落实采购。
第五条 基建工程、教学家具采购工作由后勤处组织进行。各部提出采购申请,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后报后勤处,后勤处核实并向学校报批,学校同意后由后勤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落实采购。
第六条 在采购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第三章 验收与建账
第七条 设备验收的组织形式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师资培训后,设备处会同后勤采购中心组织学校纪检、工会、财务、使用单位专业教师进行验收,仪器设备的验收实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
第八条 仪器设备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
(二)按合同、技术协议或装箱单,进行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三)按合同、技术协议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进行逐项验收,并应保证结果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
(四)验收合格后,设备处按照验收清单建立设备档案。
第九条 国有资产仪器设备建账要求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学校财务和设备处根据设备验收清单同时进行登记入账。
(二)新购置的属于原有设备的配套、新增配件等,无法单独使用的,应在原仪器设备账上办理增值后办理报销手续。
(三)仪器设备建账时应明确仪器设备的保管人,保管人必须为学校在职教职工,并能行使正常的保管使用职责。保管人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仪器设备的档案包括采购档案和使用档案归档管理
采购档案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上级的批件、订货合同、外贸单证、验收报告等,由学校后勤采购中心整理上报学校档案室;使用档案包括随机技术资料(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资料、图纸等)、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培训记录、开放记录等,由设备处整理上报学校档案室。
第十条 基建科应根据工程的进度、质量情况,对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的验工计价单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签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调整应及时办理签认手续并随每次验工计价同时报验,按相关程序一并审批,不能留到工程竣工后办理。
第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拨付,原则上按合同执行,基建科可以对拨付工程进度款提出调整意见,以利于调动施工单位的积极性或予以惩戒。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执行汇签制并按相关程序进行逐级审核签认。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前,基建科应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善竣工验收资料,作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消防、电梯等专业验收由项目专业工程师及时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联系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在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验收后,由分管处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 基建科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验收会议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整改,限期完成;经复验合格后,向用户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协助相关部门监督施工单位做好维修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基建科根据审定的竣工图与竣工资料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进行初审,竣工结算书由总工办上报学校审计处,并协助审计处完成结算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基建科协助办公室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和城建档案归档等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荆门职业学院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