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2月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荆门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荆门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试行)
(荆门职业学院第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1年12月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学生会改革,支持和引导学生会变更,进一步明晰学生会组织的基本定位和职能,推动学生会组织规范管理、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依据《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荆门职业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全校全日制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高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
第三条 校学生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学生会必须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做高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将广大同学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为把我校建设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而不懈奋斗。
第四条 校学生会的管理方式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青年学生工作的重要指示,以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目标,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沟通学校党政部门和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规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和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帮助和指导院(系)学生会开展工作,积极加强本校与外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各个学生组织之间的健康平稳发展;
(五)规范学生干部管理,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更好推进学生干部转变作风,坚决抵制和克服脱离广大同学的倾向,以实际行动做好广大同学的表率,赢得广大同学的信赖;
(六)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文娱活动、志愿服务等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学生校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校学生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条 校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作为以上两会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校学生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结合制。
(一)凡取得荆门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校学生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可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二)院(系)学生会、各班委会为校学生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政治、学术、文体及其他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要求本会给予帮助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牢坚持党性原则,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等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三)遵守校学生会章程,执行校学生会决议,维护校学生会声誉,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校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理解并配合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校学生会章程,违反校规校纪的会员,校学生会有向学校申请给予处分的权利。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荆门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治理,合理有序地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 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学生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 60%。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 3 人的以 3 人计。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为荆门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校纪校规;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代理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学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条 荆门职业学院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生代表大会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学生委员会委员由于离任、毕业等原因不再担任学生委员会委员,则由所任职务的继任者接任学生委员会委员;由于违反国家、学校、学生会相关规定不能担任学生委员会委员,由该组织另推举人选进行差额选举增补进学生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召集,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代表全校同学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常任代表;
(五)筹备和召开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任代表会议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常设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工作;
(三)召集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选举决定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组织架构一般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须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后经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席团在学生工作中严格执行学生会章程;
(二)负责主持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制定学生会的总体工作计划,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生会工作实行集体领导;
(三)主席团对内主持学生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代表学生会开展活动,并通过主席团会议等形式,决定学生会的重要工作与活动安排;
(四)负责学生干部的考核,各部门工作的考核,干部培训及评优推荐等工作;
(五)主席团负责主持召开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讨论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决定、布置各项工作;
(六)负责学生会内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七)对学生会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严格按照学生会章程进行处理;
(八)完成学生会其他重要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因工作需要,设置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制。
第二十九条 工作部门负责人通过公开竞聘方式产生,由主席团提名,学生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与主席团对应。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院(系)学生会、班委会。校学生会明确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明确校学生会对于学院学生会、班委会的指导职责。院(系)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三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职责:
(一)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为一年,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团由院(系)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二)各院(系)学生会组织机构由院(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设置,院(系)学生会应自觉接受各院(系)党总支、校学生会的领导和各院(系)团总支的指导;
(三)院(系)学生会换届换任及主要干部变动必须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四)院(系)学生会有责任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情况,每年至少 1 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会进行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各班委会职责:
(一)班委会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所在年级党组织的领导,可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学生会开展工作;
(二)班委会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学生会各项工作和任务的落实,并根据班级具体情况,依照规章制度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骨干
第三十三条 校学生会学生骨干的选拔条件:
(一)政治合格。学生骨干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或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优秀。学生骨干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和能力。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 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品德优良。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以身作则,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模范作用;
(四)工作能力强。有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群众基础好。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三十四条 校学生会学生骨干的选拔程序:
(一)选拔报名均采取学院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
(二)报名通过后进行多种选拔考核,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选拔将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更好的服务广大同学为宗旨,进行择优筛选;
(三)选拔通过后的学生骨干会在全校公示三天,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若无异议,则公布最终名单。
第三十五条 校学生会学生骨干的退出机制:
(一)学生会作为一个为广大同学服务、无私奉献的有序组织。为保证学生会良好风气、风尚,学生会不允许学生会成员随意、无故退出学生会;
(二)学生骨干任期内,出现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思想态度不端正问题、滥用职权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现象的学生骨干,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 学生干部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服务礼仪:
(一)工作牌、徽章作为学生会的重要标志,除学生会组织活动外,不能作其它用途。
(二)学生会成员值班、参加会议、活动等工作必须佩戴工作牌或徽章,未佩戴的成员不允许参与此项工作。
(三)工作牌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损、抵押或转借他人,若有毁损或遗失,应及时向校学生会宣传部申请补办。工作牌故意毁损或转借他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实习期结束、请退或辞退须上交工作牌至校学生会宣传部。
第三十七条 仪容仪表:
(一)发型标准
1、男生发型:男生不得留长发,应做到前额处不过眉毛,后部头发不遮衣领,鬓发不遮耳朵、鬓角不超过耳垂。
2、女生发型:女生头发应整洁,前额刘海不遮眉,工作期间不得披肩散发。
(二)穿戴标准
1、不穿背心、吊带衫、超短裤/裙、低胸装等不符合学生干部身份的奇装异服。
2、在校园内不穿拖鞋。
第七章 学生会招新
依照学生会的工作理念及部门职能招收优秀人才。在招新过程中,注重人的素质、潜能、品格和创新能力,招收新成员本着“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校学生会招新选拔条件:
(一)荆门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且承认荆门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的。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具备良好的个人素养,讲文明,懂礼貌。
(三)做事认真踏实,有为同学服务的意愿和精神,能吃苦耐劳,有始有终。有强烈的团队意识,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团队其他成员合作开展学生工作。
(四)具有服从意识,听从组织安排,认真对待任务,不逃避工作,敢于承担责任,实事求是,不断完善自我。
(五)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对学生工作及活动有自己的想法和见解,并能及时的与工作相关牵头人沟通。
(六)善于学习,能快速接受新事物。
第三十九条 校学生会入会流程:
(一)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统筹,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招新工作,对所有环节进行严格审核,本着对每一位同学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
(二)在校学生会规定报名时间内,自愿报名,及时上交报名材料。
(三)笔试考题由校学生会集体商定,在确认考题后交至校团委审核,校学生会组织人员进行阅卷,择优录取。
(四)面试由各部门负责人主持,且须有部门成员在场协助考察,采用公开招收、统一面试、择优录用的方式初步选拔优秀人员。
(五)无领导小组讨论的主题由校学生会集体商定,在确认考题后交至校团委审核。通过选拔的人员,以小组为单位参加无领导小组讨论。
(六)校学生会集体根据笔面试情况,商定各部门招新名单。
(七)校学生会根据各部门招新细则,对新进人员进行考核,实习期为三个月,实习期结束后进行考核,最终确定录用人员。
第四十条 校学生会中期/后期招聘流程:在有人员需求时,校学生会主席团向学生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
中期或后期招聘,经校团委和学生委员会集体论证商定同意后,即可进行中期或后期招聘。
具体方法:
(一)中期招聘由主席团和考核评议小组(参加招聘的部门负责人)组成面试小组,对参选人员进行面试,由主席团根据参选成员的表现整理成文件,上报至校团委,并在三天内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的成员向校学生会办公室上交个人资料后,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合格,即可转正。
(二)后期招聘需准备竞聘演讲稿,若表现优异且通过评议小组考核即为录用。
(三)被录用的成员在向校学生会办公室上交个人资料后,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合格,即可转正。
第四十一条 校学生会实习成员转正要求:
(一)实习期考核合格。
(二)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校学生会章程,对学生会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基础工作能力扎实,对学校及校学生会有基本了解,了解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能独自熟练完成本部门的工作。
(四)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具有一定的团队协作能力,人际交往良好。
(五)专业学习成绩优良,无考试不合格现象,能把握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六)群众基础好,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七)积极参与学生会相关活动,每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无旷岗记录。
第八章 学生会换届
第四十二条 主席团换届:
(一)条件要求
1、荆门职业学院各学生骨干均可报名参加校学生会主席团竞选。
2、符合本章程关于校学生会学生骨干的选拔条件。
3、有丰富的学生工作经历。
4、志愿服务时长达到60小时以上。
(二)换届流程
1、换届时间同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时间一致。
2、竞选人通过学院推荐或者个人自荐,按照相关规定,按时上交报名材料。学生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笔试、面试,对所有环节进行严格审核,择优录取为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
3、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4、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工作部门负责人换届:
(一)条件要求
1、荆门职业学院学生会全体成员均可报名参加工作部门负责人竞选。
2、符合本章程关于校学生会学生骨干的选拔条件。
3、有一定的学生会工作经历。
4、志愿服务时长达到 50 小时以上。
(二)换届流程
1、换届时间同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时间一致。
2、竞选人通过学院推荐或者个人自荐,按照相关规定,按时上交报名材料。学生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笔试、面试,对所有环节进行严格审核,择优录取为校学生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候选人。
3、校学生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候选人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确定。
4、校学生会工作部门负责人由学生委员会委员集体无记名投票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校学生会经费向学校申请,可适当开展一些经学校允许的有偿服务,扩大自身经费来源,并接受有关方面的赞助,必须建立清晰、完备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于荆门职业学院学生会所有。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荆门职业学院第六次学生代表大会产生及选举办法
荆门职业学院第六次学生代表大会产生及选举办法(试行)
(一)荆门职业学院第六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本会主席团候选人均由各院(系)团组织推荐产生,要求具备包括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生活政治学习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品德高尚,具有强烈责任感和较强工作能力,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能够代表荆门职业学院学生会形象等条件,由各院(系)党委盖章同意推荐产生。
二、经荆门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资格审查组、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及校团委联合审查,校党委审核批准后,确定本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
三、本会坚持主席团候选人应具备广泛代表性,即从校、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及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本会坚持本会主席团应由荆门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荆门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委员会负责。
(二)荆门职业学院第六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选举办法:
一、根据《荆门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荆门职业学院第六届学生委员会由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过程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荆门职业学院第六届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实行差额选举。
四、荆门职业学院第六届学生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7名。
五、第六届学生委员会候选人,根据荆门职业学院第六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一定比例由第五届学生委员会提名及各选举小组民主选举产生,经大会筹备委员会资格审查,最后由大会主席团通过并确定。
六、大会选举时,参加的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进行重新选举。
七、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划“○”,;表示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划“×”,并可另选他人(另选人必须为本次大会代表),若另选他人,在选票空白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放弃选举权的,在在“弃权”二字上方的空格内划“〇”。选票一经选定,不得涂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选票,视为无效票。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八、选举结束,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或等于实际到会代表半数的当选;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实际到会代表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者当选。如遇最后两人或两人以上票数相等且超过应选数,或得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参加选举代表半数的被选举人不足应选数,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继续选举并确定应选名额。
九、大会宣布选举结果时,学生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报告另选人得票情况,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画排列。
十、会场设1个票箱。投票顺序是:先由大会主席团成员投票,再由代表依次投票。
十一、选举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筹备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确定。已提名作为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者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主席团从会议的工作人员中指定,计票工作受监票人的监督。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代表大会代表讨论通过后生效。如选举中出现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六、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时间:2021年12月8日
地点:荆门职业学院北楼学术报告厅
代表数量:91名代表。在91名代表中,共青团员81名,占代表总人数的89%;少数民族代表 5名,占代表总人数的5.5%;女代表55名,占代表总数的60.4%;非校、院(系)学生会成员71名,占代表总人数的78%。
主要议程:
1.听取学校党委领导讲话
2.听取并审查《荆门职业学院第五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
3.审议《荆门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试行)》
4.听取《荆门职业学院六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报告(试行) 》
5.选举产生荆门职业学院第六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
6.选举产生荆门职业学院第六届学生会主席团
七、荆门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条件及办法
荆门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条件及办法
第一条:荆门职业学院第六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天。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院(系)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二条: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中国(含港澳台)学生;(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三条:大会筹备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四条:代表的权利是:(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五条:代表的义务是:(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六条: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是:(一) 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二) 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三)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院(系)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七条: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八条:代表按照所属院(系)等原则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负责人。代表团讨论大会筹备工作组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各类准备事项,传达并学习会议的相关精神。
八、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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